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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杭工商法[2003]191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2-22 点击数:

 

杭工商法[2003]191号

  关于印发《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各处室:

  市政府去年批转了我局《关于完善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若干意见》,提出了“公正、规范执法、宽严相济实施监管”的要求,作出了“对违法性质较轻、影响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案件,当事人能积极纠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实践,制定了《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若干规定》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 行政处罚 规定 通知

  抄报:市委办、市府办、省工商局、市府法制办

  附件:

  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若干规定

  第一条 单位和个人具备各项经营条件且工商部门已受理申请登记,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提前开业不超过15日,且经营的项目不涉及许可审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第二条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设立时间未满1个月,且经营的项目不属许可审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第三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但不涉及安全、环保以及其他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第四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的项目不属许可审批的,免予处罚。

  第五条 在企业牌匾、招牌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且对他人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不引人误解的,免予处罚。

  第六条 企业在当年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公司制企业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逾期验(换)照,逾期不满3个月的,免予处罚。

  第八条 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超越一般经纪人经营范围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第九条 经纪人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经纪业务记录、合同文本的,接受经纪人员从事经纪活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第十条 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经纪企业中兼职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在市场牌匾、招牌中将市场名称简化,免予处罚;其他擅自改变市场名称,不构成侵权、不引人误解的,从轻处罚。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年检报告书,逾期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对市场内经营者已签订摊位租赁合同,尚未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提前开业不超过一个月,经指出能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第十四条 市场内经营户未领取《市场交易证》,未悬挂《市场交易证》,未明码标价,或场内流动经营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和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等广告未按规定标注广告批准文号,但广告主确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从轻处罚。

  第十六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内容未标明专利号专利种类,但广告主确已取得专利号的,从轻处罚。

  第十七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未标明出处,但广告内容确有出处并真实、准确的,从轻处罚。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在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广告中未标明“在建设中”,但确实已经开工建设的,从轻处罚。

  第十九条 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发布除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烟草以外的印刷品广告,内容不违法,且数量或规模较小的,减轻处罚。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不按照登记核准的事项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减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发布于自己管辖区域内的印刷品广告未尽管理职责,对违法广告未拒绝发布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合同示范文本的,予以警告。

  第二十三条 应当备案的格式条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经责令能及时纠正的,从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非发放单位在市场上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予以警告。

  本规定中的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后果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选择较轻的罚种或者较低幅度的罚款。选择罚款,有下限的,按法定下限处罚;没有下限的,在法定上限的20%以下或者违法所得额的0.5倍以下处罚。“减轻处罚”是指罚款数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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